攀岩者在巨蟒峰打入岩钉获刑 名胜古迹受损被判赔

admin 阅读:68 2024-11-15 00:00:36 评论:0
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十年来环境资源审判的十件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其中,“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和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明、毛某明、张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尤为引人关注。2017年4月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计划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4月15日凌晨,他们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开始攀爬巨蟒峰底部。在攀爬过程中,张某明在危险地方打入岩钉,毛某明和张某则沿着这些岩钉和绳索向上攀登。最终,三人通过协作成功攀至巨蟒峰顶部。经勘查,张某明共打入了26个岩钉。专家评估认为,此次事件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的损失不低于1190万元。法院刑事判决指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受我国刑法保护。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是其珍贵的标志性景观和核心部分,具有重大科学、美学及经济价值。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并造成损坏,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张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毛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张某免予刑事处罚。法院民事判决认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法律明确将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区作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明、毛某明、张某的行为给巨蟒峰造成了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侵权。综合考虑巨蟒峰的珍稀性、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及社会影响,以及三人的经济条件和赔偿能力,法院判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共计600万元,支付专家费15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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