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30岁停薪留职 15年后办退休 时代产物引发关注

admin 阅读:109 2024-10-24 11:03:03 评论:0
近日,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公司四名员工擅自离岗,其中一人已离岗长达16年,引起广泛关注。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已与离岗16年的张某某取得联系,目前这四名员工处于有编制停薪状态。林女士在湖南某林业局办理了“停薪留职”。她30岁时办理该手续,15年后退休,每月领取3700元退休金。据她回忆,当时单位支持一半以上的职工选择“停薪留职”,甚至一些部门主任也参与其中。林女士于1989年入职林业局,2000年办理“停薪留职”,属于事业编。在此期间,单位继续为她缴纳社会保险。90年代起,单位开始鼓励职工“停薪留职”,通过职工大会宣布此事,大家可自由报名。有些人在外面工作一段时间后又重新回到单位恢复原职。林女士45岁时成功办理退休,每月退休金约为3700元。1983年,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针对企业固定职工的停薪留职问题做出相应规定。通知指出,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适当安排。若本人要求辞职,经单位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如果“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可按自动离职处理。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认为,“停薪留职”是时代的产物,能够应对企业人员开支负担较重的问题,为企业经营困境提供解决方案,同时促进用人管理模式改革。但他也指出,现在很多人认为,办理“停薪留职”的那批职工实际上既享受了体制内的好处,又获得了体制外的机会,因此受到诟病。他强调,不应以现在的观念看待历史上的政策。1995年,“停薪留职”相关规定已被废除,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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