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超8千万王雪峰获刑18年 受贿案一审宣判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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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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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6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王雪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处王雪峰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四十万元,同时依法追缴查封、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2年间,王雪峰利用其担任河北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副书记、常务副书记,河北省监察厅厅长,唐山市委书记,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安排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07万余元。2018年至2022年间,王雪峰利用退休前担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11万余元。法院认为,王雪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王雪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和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且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对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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